性騷擾是···

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的定義⋯⋯

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(二)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
根據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⋯⋯

本法所稱性騷擾,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:
(一)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(二)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
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所定義的性騷擾⋯⋯

性騷擾: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
(一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(二)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這些法條看起來很複雜,但其實仔細看就可以發現,性騷擾的共通特點包括:

1.敵意的環境或/且交換式性騷擾
2.與性或性別偏見/歧視有關
3.違反他人之意願,且不受歡迎
4.對他人造成身心之影響。
5.只要與性或性別相關,違反他人意願,造成他人不舒服,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!

性騷擾可以是···

遇到性騷擾時你可以⋯⋯

表明自己「不願意」 性騷擾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成立要件就是「違反意願」。若被害人在當下明確表示自己不願意,加害人就很難在事後咎責時,以「不知道違反意願」為理由來逃避責任。
搜集、保留證據 任何申訴都需要證據,比如,若加害者是透過手機簡訊騷擾,則可以保留訊息內容。但如果無法蒐集證據也不要放棄,仍然可以在申訴、提告時自己口述事發經過與自己的感受。
盡快申訴或報警 如果是校園性騷擾案件,可依照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,向行為人所屬的學校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;若是發生在職場的性騷擾案件,按照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向雇主提出申訴。如果是發生在其他場合,可直接向警察局報案。
其他資源: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第三科
113保護專線
現代婦女基金會
婦女新知基金會
勵馨基金會
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
財團法人法律服務基金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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